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
章 程
为了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管理,充分发挥基地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
第二条 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太平镇长征街。
第三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是利用收藏的红军文物、资料等文化财产设立并向公众开放,致力于服务红色文化,特别是四渡赤水文化研究、展示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弘扬、传播、传承古蔺县红色文化为己任。
第五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特征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红色文物及相关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学术研究:结合本馆工作的需要,依托本馆藏品资源,开展长征文化,特别是四渡赤水文化以及本土红色文化研究,并为有关学科的研究工作提供实物为主的资料、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红色专题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革命文化,不断增大覆盖面,充分发挥基地教育职能。
(四)教育服务:为其它相关专业机构、学校提供实践实训场所,为公众提供红色文化教育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馆长。
第七条 主管部门是古蔺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八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内设综合部、藏品部、展览部、保卫部。
第九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按照自己的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一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负责藏品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配备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十四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退出馆藏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展示、教育与研究
第十六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并向公众开放,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第十七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为相关专业开展探究式学习、参与式教学、实践教学提供专业服务,为构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博物馆应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第十八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博物馆还应当为其他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学科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所有藏品为古蔺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日常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古蔺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拨付,运行经费由中央及各级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其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9年5月18日起生效。
古蔺县红军长征四渡赤水博物馆
2019年5月15日